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風景名勝區范圍內公路初設資料有哪些特殊要求?
公路項目涉及風景名勝區時,除常規初設資料外,還需滿足風景名勝區特有的選址核準、專項評估、審批程序等要求,核心依據是《風景名勝區條例》及各省風景名勝區條例。
一、前置的核心程序要求
1. 項目選址須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并取得核準
風景名勝區內建設活動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核準制,公路項目須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,報省級建設(林業)主管部門核準選址方案,并核發《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》。選址方案未經核準,不得辦理立項等后續手續。
2. 選址方案核準文件是初設報審的必備材料
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許可(含初步設計)須提交:選址方案核準文件(選址意見書)、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、立項批準/核準文件、項目用地批準文件、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等。
二、選址方案報告的內容要求
報送的項目選址方案報告應包含五方面內容:
- 項目必要性、合規性、可行性分析
- 項目選址比選方案(含不可避讓性論證)
- 對風景名勝區資源、生態和景觀環境影響評價分析
- 項目的初步設計、概念性方案及其他基礎資料
- 項目用地紅線圖
三、初設文件中應體現的特殊專項資料
1. 與風景名勝區關系的專項說明
- 明確公路與風景名勝區的位置關系、穿越長度、占用范圍、涉及的保護分區(核心景區/一般保護區)
- 說明是否涉及核心景區——核心景區內禁止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筑物、構筑物
- 提供選址比選與不可避讓性論證:說明無法避讓風景名勝區的原因及多方案比選結果
2. 景觀協調與保護專項設計
公路的選址、布局及造型、風格、色調、高度、體量等,應與周圍景觀、文物古跡和生態環境相協調,避免對主要景觀造成觀賞障礙和游覽線路阻斷。初設文件中應體現景觀協調性設計內容。
3. 環境影響評價
在風景名勝區從事建設活動,應當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,對景觀景物、水體、林草植被、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地形地貌的影響進行分析,并提出保護措施。
4.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
應依法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。
5. 污染防治與水土保持方案
應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,保護和防治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、同時施工、同時投入使用。
6. 施工期環保與恢復措施
- 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隨意堆放建設材料及設置廢棄物堆放場
- 優化施工工藝,避免施工對水體等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
- 工程結束后及時做好邊坡修復治理、場地清理和綠化美化,恢復植被
四、審批權限與程序差異
公路涉及風景名勝區的選址審批權限,按風景名勝區級別及項目規模區分:
| 情形 | 審批程序 |
|---|---|
|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公路等重大建設項目 | 管理機構審核 → 省建設主管部門審查 → 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|
| 省級風景名勝區內公路等重大建設項目 | 管理機構審核 → 省建設主管部門批準 |
| 風景名勝區內其他一般建設項目 | 管理機構初審 → 報市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準 |
具體以項目所在省的風景名勝區條例及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為準,各省申報材料有差異。
五、注意事項
- 選址核準文件有效期:一般為兩年,有效期內未取得立項文件的可申請延期一次(不超過一年)
- 涉及風景名勝區同時涉及林地、土地占用時,還須依法辦理占用風景名勝區土地、林地等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
- 編制深度上,選址方案中的項目初步設計/概念性方案應與公路初設方案保持一致
需要說明:風景名勝區范圍內公路初設的特殊要求,核心是選址方案須經省級主管部門核準、提供選址比選與不可避讓性論證、對風景資源和景觀環境影響評價,并將景觀協調、環保、水保、地災評估等專項內容納入初設文件。具體申報材料清單和審批程序因風景名勝區級別(國家級/省級) 及項目所在省份而異,應以項目所在省風景名勝區條例、林業(建設)主管部門的具體規定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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